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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被鉴定为赝品 检测公司说法不一被判退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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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劳动报2017-07-26 08:58:50

        因出具的《检测报告》遭怀疑,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被客户告上法庭。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鉴定手段语焉不详,法庭认定其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原告关先生返还鉴定服务费2.2万元。


        原告关先生称,他曾将收藏的一幅“王西京人物故事画”放在网上展示。2015年11月,一家拍卖公司与他联系并签订收购协议书,双方约定将上述画作送交被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真伪,如果检测结果与关先生申报的年代及质地相符,拍卖公司就以95万元的价格收购该画。签约当天,关先生将上述画作送到检测公司,并支付鉴定费2.2万元。第二天,检测公司向关先生出具《检测报告》,称该画作非王西京本人真迹。关先生对检测公司是否具有鉴定能力产生怀疑,要求与鉴定人员面谈。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先是说鉴定人员不在,后来又说检测报告完全由仪器鉴定后作出,并无专业人员参与,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之后,关先生委托律师发函通知检测公司解除合同,并查得检测公司收取鉴定费的账号为吴先生个人账号。去年6月,关先生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检测公司及鉴定费实际收取人吴先生共同返还鉴定费2.2万元。关先生还认为,根据消法规定,检测公司不具备鉴定能力却诱使他签订协议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检测公司和吴先生应向他支付三倍赔偿金6.6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检测公司先是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再度驳回后,两被告既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近日,长宁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缺席审判。


        法庭查明,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本次测试采用无损X射线荧光光谱仪技术,经过对实物测试所得数据分析,该作品通过对纸质料、油墨成分的鉴定,以及笔情、风格、墨趣的识别,与王西京本人真迹任务故事画作品不符,非王西京本人真迹作品。”报告左下角盖有鉴定员“韋永”、审核员“劉鬆”字样的印章。关先生对检测公司鉴定能力提出质疑,询问采用何种检测手段,检测公司一工作人员回答:“先通过元素鉴定,比对纸张,再一起分析好以后,再请我们的大家老师,三个人作出判定。”关先生就同一问题询问另一名工作人员:“不是请的几个专家再看一下?”回答:“没有”。


        法庭认为,采取何种鉴定手段以及是否有专家参与鉴定、审核,是鉴定过程中涉及的基本问题,被告公司理应有能力和义务向原告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两次回答语焉不详、自相矛盾,这种行为表明,被告公司未能按约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检测公司和鉴定费实际收取人应当共同返还鉴定费。


        至于三倍赔偿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画作鉴定并非消法规定的“为生活消费”范围,原告相关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检测公司及吴先生共同返还原告关先生鉴定服务费2.2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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